Thursday, January 22, 2009

王慧麟香港法律的虛偽 ——家暴、淫審、警權、人權

王慧麟香港法律的虛偽 ——家暴、淫審、警權、人權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0118/4/a9z3.html

王慧麟香港法律的虛偽 ——家暴、淫審、警權、人權
(明報)1月19日 星期一 05:05

【明報專訊】美國 政治學者亨廷頓病逝後,其提出的文明衝突論再度引起人們關注。他提出的文明衝突論,從大氣候來說,不單主導了近年美國外交,亦把美國新保守主義勃興所帶來的政治、社會、經濟,以至宗教的保守思維,像禽流感 般散播全球。

新保守主義最厲害之處,就是操弄恐懼。凡是與他們不同的文化,即使是西方的進步思維,一律視之為威脅:例如非西方文明威脅自由世界,他們就有責任預先殲滅之;西方文明內的進步思維,如平等、自由、種族、寬容等價值,威脅社會秩序,他們有責任用各種方法,包括法律,來剷除之。現在香港討論的議題,包括家暴及淫審法例的修訂,均出現了部分人結合中西方的法律文明,利用法律作工具,把香港法律宗教化及道德化。這均指涉法律與宗教或法律與道德等大問題,不得不談。先從西方法律傳統談起。

現代西方普通法 的特點,在於「去宗教化」(secularization),又或者稱為世俗化。世俗化定義,言人人殊。從法律歷史的討論來說,則是指政治社會與經濟方面,與宗教的理念、組織與規範分離。

現代社會的構成,與世俗化有莫大關係。因為現代資本主義的建構,來自理性主義。在資本主義未勃興之前,人們對世界的認知,停留於源自宗教對世界的認知。理性主義興起之後,正如社會學家韋伯 (Max Weber)所說,導致所謂的「世界的解咒」(disenchantment of the world),可勉強解釋為,人們對世界的覺醒。究竟是解什麼咒?就是解除宗教的桎梏。

人們在解咒後,科學作為一種客觀的知識,提供了理性的知識,讓人們逐步認識社會,宗教的角色逐步褪在一旁。另外,由於理性主義的發展,令社會分為不同的生命領域及不同的理性形態,從而影響了一個政權的正當性基礎,包括了法律的正當性。

法律的正當性源於兩個層面:其一,是人們自願接受協議的約束;其二,由一個有正當性的領導組織實施的,而又人們遵從的法律。在一個理性的社會,當價值理性(如宗教、道德等)逐步消減的時候,現代社會的經濟、社會,以及法律的正當性,就由法律所建構及支撐。如此,法律就必須有其理性、獨立的正當性 ,而法律更必須成為一個自主的體系。

然而,為什麼在現代西方文明發展裏中,法律卻被選中,成為了理性的工具?學者Harold Berman指出,在11及12世紀之前,宗教與法律基本上密不可分。但在教王革命(Papah Revolution)後,近世由非宗教控制的所謂世俗國家(state)的觀念開始形成,因為統治者希望擺脫宗教的控制,建構了法治國家(Rechtsstat)的觀念。即是說,世俗國家不單要有常設的法律體制及部門,而且連國家領導都需要服從最高的法律。

例如英國 著名的人權大律師羅伯遜(Geoffrey Robertson)在The Tyrannicide Brief 一書裏說的,就是15世紀審判查理一世「叛國」的案件。當時查理一世說,根據神權法(Divine Law),王室在法律之上,他是一國之君,既代表國家最高權力,也是國家的象徵,他說的話就是法律,邏輯上他怎可能「叛」自己的「國」?後來,查理一世的叛國罪,還是最終成立,也被判以死刑。這案件在英國法律史上很重要:法律之下,即是天子犯法,也是庶民同罪,為日後建立法治國家起重要作用。

現代資本主義社會 宗教法律分開

無論是伯格曼、韋伯以至羅伯遜,都不約而同指涉一個西方法律的重要概念: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構成,既是法律與宗教分開的結果,也是分開的原因。現代英國法學家赫特(Herbert Hart)便提出,法律是由規則所組成的制度,其潛台詞就是法律制度是一個自主的體系,不受外力干涉(如宗教或道德價值)。英國著名大律師彭力克(David Pannick)就認為,因為赫特的分析,解除了束縛,為日後同性戀合法化、平等權利的法律掃除了障礙。

世俗化的社會,強調個人解放,權利申張,也構成現代社會多元、尊重和寬容的價值。二次大戰 後聯合國 《世界人權宣言》其實就是從國際法角度高舉人的價值,進一步肯定人權的普世價值。

問題來了:香港是殖民地,移植英國普通法,本土歷史上沒有擺脫宗教控制法律的歷程。加上殖民地法律本質促進經濟剝削及政治壓迫,令英國普通法內的個人權利的論述,沒有在我們的法律文化中紮根。更重要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1842年後——英國人容許中國傳統習俗在香港法律應用——仍然影響至現今(如新界條例)。

瞿同祖曾經指出,中國傳統法律的特徵是儒家化。他說,自漢代董仲舒之後,調和了儒法分歧,出現了「以禮入法」,因為刑罰可以維持社會秩序,維護德治,於是魏以後,儒者的倫理思想支配了法典的修訂,即便量刑和審判亦受儒家思想的影響。然而,現在香港法律文化裏的所謂「儒家化」卻與儒學沾不上邊,反而是廉價版的道德秩序,例如在涉及新界條例的案例中,大多數討論的就是爭家產時妻妾兒女的家庭地位等,而平民百姓的所謂道德觀,更只是一味大叫反色情、反同性戀、反賭博等口號。

由於香港的法律本質,表面是英國普通法,內裏卻是壓迫權利的工具;表面是中國法律儒家化,內裏卻是庸俗的君臣父子秩序,於是,香港法律的虛偽性,就在家暴及淫審法例修訂中,表露無遺。反對修法的,就搬出宗教、性濫交、家庭、秩序來批評;支持的卻搬出維護少數權利來阻擋,兩邊談的都是沒有在香港法律文化生根的論述。更可笑的是,政府卻左閃右避,不敢表態,既怕得罪「道德花崗石」,又怕在外國人面前予以反同性戀的壞印象,於是左支右絀,什麼也不敢做!

無力推動權利 大力維持秩序

香港社會沒有出現亨廷頓所說的東西方文化衝突,反而出現了東西方保守文化結合的態勢。近10年來,香港社會在推動權利方面,非常薄弱,卻在維持秩序方面,不遺餘力,例如警方任意拘捕示威者,在警署內涉嫌對示威者無理「剝光豬」;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香港人權的批評,政府充耳不聞;反對種族歧視條例的起草時,政府竟然主動要求不受約束。更可悲的是,部分泛民立法會 議員,寧願高舉反色情和反賭博的旗幟,對少數人權利(如同性戀者)倒退的問題「得過且過」。而且,更有部分宗教人士,與他們結合,意圖利用「反色情、愛家庭」的口號,操弄中國傳統秩序的觀念,迫使政府逐步走向法律宗教化的道路,把某一種宗教觀念及解釋,利用法律修訂及程序,強加於其他宗教,甚至無宗教信仰的人士身上。泛民議員們,究竟你們的反倒退勇氣,跑到哪裏去?

Wednesday, January 21, 2009

關於家暴修訂之我見

太多太多人士在不同的媒體上發言
我也來不及閱讀每一個人的論點
姑勿論誰是誰非
最重要一點是要把進一步修訂法例保護在家裡受傷害的人仕

留意,重要的字眼是「在家裡」。何謂之家?

現在深深被宗教人仕狂轟的是「家」這個概念。
實際上,現在的家庭人際網絡已不再簡單由一個爸爸一個媽媽一個小孩開始伸延
即使有婚外情再溝其他立立雜雜的關係不容於基督教中的道德
也不等如 法律不保護這些所謂「不合乎基督教中的道德的人」
因為法律的中心不是愛 是公平是平等
即使是強姦者也有法律的保護

我百思不得其解 為何右派基督徒要無限上綱上線
硬住頭皮打這一場硬仗
連蔡志森近日也收了皮 紅了一個蘇穎智一個梁美芬
原因只是 一提起把同性關係放入家庭等同默許同性合法化
洪水猛獸 如此一來 可以耍手擰頭都表態反對
怕自己蒙上反叛上帝的惡名 
還是有人冒用宗教名義來行兇

可惡的法利賽人, 我今天要向你們說的是:你們這群假冒為善的惡人,你們的罪並非因為殺了誰;而是看到路上有一個病人,卻在人家傷口洒鹽。多令作嘔的是,你們還打住我是好撒瑪利亞人的旗幟,「我們來是為了拯救維護家庭的」。

爭扎:為何有恨?

我傷心爭扎逃避不願意去想又再回頭重覆籍口傷心爭扎逃避不願意去想

事實擺在眼前
你無法可以再給任何藉口那些假冒為善的人是如何演繹愛的定義

你的無知 我會體諒
因為我們的胸襟都比你廣闊

且 看看另一些人的看法:


二○○九年一月十日週六早上,立法會聆聽團體就《家庭暴力條例》修訂以涵蓋同性同居者所發表的意見。有不少保守基督教團體擔心「家庭」一詞因條例的修改而涵蓋同性戀關係,最終導致同性婚姻合法化,要求條例涵蓋所有同住關係者,並改名《家居暴力條例》。據報導當天立法會內出現了激烈爭拗的場面。

我在立法會外也有一些值得一提的經歷。黃成智議員鼓勵基督徒參加於立法會外遮打花園舉行的聲援集會。當天約有四百多人參與,比預計的千五人少。

我偕同太太及另一位朋友在集會人群中穿梭,派發基督教非保守派意見的單張,內容已附。難為了太太,她在開始派發沒多久,遇到有幾位女士很快手地把單張彈回給太太,說:「我們是正常人!與你不同!」並表現得好像單張及太太是污穢似的一般。後來,她遇到一位男士從人群中閃出,衝向她,一手搶去她手上的全部單張,消失於人群中,後來她聽到一名女士說單張已撕毀棄掉。她向我訴苦的時候是哭著的。在回家之後,她還哭了好幾次,她是基督徒,她說她沒有想過基督徒的態度可以是那麼恐怖的。我的遭遇則比較幸運,只一次聽到有一把男聲在我的身後大叫:「垃圾!不要接他的單張!」可能是我的身手較好吧(笑),有兩三次有人試圖搶去我手上的單張,我也能及時縮開。無意在此投訴或指控些甚麼,在那個場合派發另類單張,我個人早已預算了有那種反應,亦明白那是個別人士的反應而已,只想在此呼籲各位基督徒理性對待不同的聲音。

我派完單張後,遇見一位自稱來自恩褔堂,謙謙有禮的男士,我們友善並且坦誠地交換了看法,他亦主動向我索取電話,希望透過短訊給我一些經文作進一步交流,可能我太小心吧,未敢交上電話或個人電郵地址,謹此向該位朋友說聲見諒。

集會台上,大方地提及我們派發單張之事,值得一讚。台上發言大意是指摘我們不尊重,指單張題目《耶穌會點做?》,即暗指他們信仰不夠正宗。並說(大意):「單張推薦閱讀包括聖公會小冊子,大家不防看一看,如果該觀點是正確,應該有更多教會支持才是,為何只有聖公會?」我們相信選擇和平靜默的單張方式已釋出足夠尊重,也不想以誰「正宗」這方向思考問題,只是希望保守基督徒有多些機會接觸、聆聽、思考基督教中另一類的理解而已。我過往還在宣道會時的經驗是,自己在教會中的確沒有甚麼機會接觸別的信仰理解,通常聽到的只是痛罵「自由派」或「新派」的單一講壇信息。非常欣賞「大家不防看一看」的態度,我認為這已足夠;肯「看」是聆聽的好開端。但我亦想指出,除了聖公會,聯合基督教會(United Church of Christ)、都會社區教會(Metropolitan Community Churches)、歡迎及肯定浸聯會(Association of Welcoming and Affirming Baptists)等,還有一些本地基督教機構,對同性戀持有類似美國聖公會的立場。

(編按:立法會收到香港聖公會教省祕書長管浩鳴牧師的書面意見,表示該會並非反對保護同性同居人士,但對於將同性同居者歸納入家庭之範圍,則有所保留。)

最後,我也作了一點反思。堅守道德、維護家庭是好事,遵守聖經是虔誠,有甚麼問題?我們為誰那麼「攪事」?維護道德、家庭、聖經都是好,我只為此極痛心:因這些之名,嚴重地傷害著一群無辜、對他人無害的同性戀傾向者。這群同性戀傾向者,是活生生、有血有肉、有感情有淚水的人。被教會以高調的社會行動、簽名運動不斷公開地示意自己犯罪、有病、不道德、破壞家庭制度、危害社會、要「悔改」忍痛改成異性戀。假若落在我身上,我估到我自己的感受。堅守道德、維護家庭是好事,但會不會央及池魚呢?同性戀者又有何能耐可以威脅家庭呢?我始終不明白,即使讓少於十分一的同志結婚,如何能夠令佔多於十分九的異性戀家庭變差。如果維護的是一個名相,即「家庭」的定義,我記得耶穌教我們愛的是人,不是名相。為了名相傷害人,值得嗎?聖經教人愛人如己,本是非常高尚,但來到定甚麼為「罪」或「不道德」那麼嚴重的問題,便要非常小心,非參考現代知識不可,只因最怕不知道錯怪了多少人、傷害了多少人。只要能為無辜者向維護道德(但誤中同性戀傾向者這副車)的好人進少少諫言,已覺得一月十日此行不枉。但真的不希望見到香港有多幾個一月十日。

附錄:單張內容

題目:耶穌會點做?基督教與同性戀

耶穌的榜樣:
耶穌跟稅吏和妓女吃飯,向這些被排斥的人,表達關愛和接納。
法利賽人是當時被尊敬的宗教領袖,他們為了站穩真理的立場,表明不接納「罪」,所以排斥了妓女和稅吏。
耶穌卻批評法利賽人,認為他們排斥了他人,令他人活得沒有尊嚴。
耶穌似乎不是要建立一個無罪的社會,而是要打破社會的排斥,讓每一個人都被接納,可以活得有尊嚴。

同性戀的本質:
同性戀傾向是一種性傾向,類比異性戀傾向。
性傾向是天生及/或由兒童時期經驗形成。
所以,性傾向不是主動選擇的。
如果異性戀傾向者的忠貞關係是道德的,同性戀傾向者的忠貞關係也是道德的。

《聖經》看同性戀,現代人看《聖經》:
《聖經》講同性性行為的篇幅極少,可以說是旁枝。
《聖經》講同性性行為時,當時沒有「同性戀傾向」的慨念。
《聖經》作者受當時文化限制,有些教訓未必可以直接套用於今天。
現代人讀《聖經》,需要參考現代知識,以決定那些聖經教訓適用於今天。

教會與同性戀:
教會如何與自己不了解、不一樣的人相處,就是不斷憐憫、尊重、聆聽、和尋求了解。
以社會運動、簽名運動的方式,影響立法及公共政策,收窄同性戀者的社會空間,無形中鼓勵社會排斥同性戀者。這樣做,對同性戀傾向者造成非常深刻的傷害。

一個故事:
神學教授龔立人說過一個片段,很令人感動。他念神學時,在德國一間設在紅燈區的教會裏實習。每個週日的崇拜,來的人大都是性工作者跟吸毒人士,而牧師仍然給他們分餅,緃然大家都知道他們領餅後會繼續賣淫,會繼續吸毒。他問牧師,牧師只說,聖餐是傳達上帝的寛恕和接納,審判是屬乎上帝的,我的使命只是表達關愛。

推薦閱讀:
美國聖公會小冊子 “To Set Our Hope on Christ” (www.episcopalchurch.org/documents/ToSetOurHopeOnChrist.pdf)
龔立人,《不正常的信仰》(香港基督徒學生褔音團契)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09.1.15)

家暴條例教我流淚

(明報)同志之母:家暴條例教我流淚

同志之母:家暴條例教我流淚


文章日期:2009年1月21日




【明報專訊】編按:立法會正在研讀之《家暴條例》在社會激起爭議之聲,同性戀者的邊緣位置會否進一步為法制所強化?在冷酷龐大的國家機器面前,有一位同性戀女孩的母親,淌淚,卻又堅定地,給這個社會,寫了一篇文章。

還記得女兒第一天上幼稚園的情景:她的小手捉緊我的左手,她的手很小,小得只可以包我的食指。走到班房的門前,老師要帶她進入課室,她抬頭望我,我蹲下來向她說:「不用怕,你看裏面有很多小朋友和你一起上課,媽媽就坐在出面等你,你要乖,聽老師話。」就這樣她便走進班房,我雖然叫女兒不用怕,但其實也擔心她是否適應,與同學是否相處得來,會否被同學欺負。那天兩小時的幼兒課,對於我來說卻猶如漫長的一天。



我手裏,曾有她的小手



女兒中五的時候考獲十四分,不能原校升讀中六,我與她到處找學校,走到一所學校門外等派籌時,突然她問我:「我是否很無用?」霎時我的淚水忍不住滴下來,我擁她說:「女,無論你的成績怎樣,你永遠都是我最乖、最愛錫的女兒。」

三年前,女兒(那時二十歲)告訴我她與一個女仔拍拖。震驚、憂慮、害怕、傷心、難過……那複雜的感覺至今仍不能忘記。當時我每天都以淚洗臉,雙眼腫得像雞蛋一樣,往後一個月也沒與女兒交談,因為我實在不懂得面對她,不知可以說些什麼、做什麼。責罵?勸阻?帶她看醫生?求那女仔不要再找我的女兒?我不斷胡思亂想,只想找到一個方法可以圓滿解決。直至某天,女兒打破沉默:「我已與她分手了……對不起,令你這麼傷心……」我看她,那是我倆冷戰以來我第一次細看她的樣子,她那雙眼也像雞蛋般腫。那一刻我覺得自己很自私,到底什麼東西使我遠離自己的女兒呢?



也曾如他人一樣排斥她



不能否認,女兒是同性戀這身分的確帶給我很大衝擊。「同性戀」這個字詞給我的感覺從來都是負面而且距離很遠,彷彿是某些人為了貪玩才與同性拍拖,是誤入歧途的一種。但當這個字詞套於我的女兒身上時,那矛盾感覺油然而生,我問自己是否做錯了什麼?又或者作為母親的我有什麼不足令我的女兒變成同性戀?但我很相信我的女兒,她從小到大都很懂事,不會因為貪玩而作出這個決定,於是我亦開始思考同性戀這問題。其實同性戀犯了什麼錯?我的女兒跟女孩子而非男孩子拍拖有什麼錯?假若不生兒育女又有什麼錯?其實有很多問題我自己都未能解答,我亦知道還有很多人好像我一樣心裏有很多疑問,甚至因誤解而對同性戀產生恐懼及歧視,因此我更可以理解我女兒一定承受莫大的壓力。



一月十日早上看立法會會議直播,令我的淚水不停地流下來。縱然我不太懂那法例的內容,但會議內部分團體的言論真教我這個母親非常難受。



議事堂上可怕與可親的面目



一位牧師不斷以「歪風」來形容同性戀,他每講一次「歪風」我就心痛一次,同性戀犯了什麼罪?為什麼是「歪風」?有家長組織的代表用領及三聚氰胺比喻用法例保障同性關係的人,我很想告訴這位家長我的女兒不是毒,不是壞人、也不是歛財的上市公司﹗之後多個團體更把他們的指控無限擴大,把社會問題統統歸咎於同性戀:青少年不能健康成長、下一代變為不負責任的人、社會複雜混亂、性侵犯數字激增、甚至傷害中華民族的感情……他們可有想過他們瞎扯的言論,對同性戀者和他們的親人來說有多難受?他們口口聲聲說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卻不負責任地恣意誣蔑,語言暴力帶來的傷害絕不遜於身體所受的傷害,難道他們都沒有兒女的嗎?他們為了捍衛所謂家庭價值,不惜任意傷害別人,而我的家庭價值就是捍衛我最愛的家人。我現在深切領悟到作為母親的我將要不惜一切支持我的女兒,與她在這一條崎嶇的人生路上同行。



我很想感謝當日在議會內發言的同性戀組織代表,他們不畏面對傳媒、無理的指控與批評,為其他沉默的同性戀者及她們的家人發言。我也很感激當日為同性戀者說話的立法會議員,尤其是何秀蘭議員,看議會直播時我一直壓抑情緒,當看到她紅眼嗚咽地訴說卑微的願望,我終於忍不住嚎哭起來。我還要感謝敢言的議員們,同性戀者及其家庭都只是社會上的少數,論選票我們絕不是議員們要討好的一群。跟隨大多數人去說話永遠是最安全和容易的做法,但他們依然為我們沉默的小眾發聲,我真的很感謝他們。

我只是一位普通的母親,只想我最愛的女兒可以健康快樂地生活,我希望藉寫下我的心聲讓大家明白同性戀者及他們親人的感受,我懇求那些反對同性戀的團體不要再恣意誣蔑﹗



會議直播結束前,張建宗局長把《家暴條例》比喻為還未出世的嬰兒,我覺得這個比喻很不貼切。懷孕對於我來說是喜悅、溫暖及充滿期盼的,然而此刻我卻只感到心痛。



[文﹕陳太]

Tuesday, January 20, 2009

可怕又可恨的基督徒 clippings 為什麼我不是基督徒...

為什麼我不是基督徒...

為什麼我不是基督徒 安徒

家暴條例加入保障同志同居者的條文,上星期六(十日)保守派組織在立法會上演一場大騷。聲稱保衛家庭制度的衛士傾巢而出,喧聲震天,人多勢眾。陣容之鼎盛,氣氛之熱烈,為一項原來不為大眾注視的議事項目,帶來一個頗為戲劇性的高潮。

為著家庭暴力條例加入保障同志同居者的條文,近日興起一番爭議。上星期六(十日)保守派組織在立法會上演一場大騷。聲稱保衛家庭制度的衛士傾巢而出,喧聲震天,人多勢眾。陣容之鼎盛,氣氛之熱烈,為一項原來不為大眾注視的議事項目,帶來一個頗為戲劇性的高潮。

筆者去年因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寫就《文化戰爭與道德聖戰》一文,警示香港出現了從美國進口的美式「文化戰爭」,以及香港版的「宗教右派」的冒升。如果當時對筆者這番論調還是半信半疑者,今日當知所言非虛,並非過慮。因為這股「宗教右派」的勢力,已經隨新一屆立法會全面運作而日漸浮出地表。

將「性」政治化「宗教右派」無風三尺浪
美國的所謂「文化戰爭」,深植於戰後國內悠久的意識形態對立,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相互抗詰,互有攻守,其來有自。而近二十年來列根和大小布殊的共和黨右派陣營,依靠「宗教右派」的支持,相互勾搭,節節領先。「文化戰爭」抗持日久的結果,就是毫無限制地將其他大部分問題「非政治化」的同時,特別將性問題「政治化」。

性問題無限政治化的意思,包括將牀笫之事政治化、愛情關係政治化、慾望政治化。在六、七十年代反叛文化高潮的年代,這些私密領域和私生活問題的政治化,意味人們對日常生活中的權力關係日趨自覺,相關的進步社會運動,不斷開拓更自主的生活空間。但在保守主義反客為主的年代,對這些性或與性相關問題的政治化,卻往往意味著道德權力的肆意擴張,試圖重組深陷困境,日益失去合法性的政治和社會秩序。對性、對身體、對私密感情世界的調控,成為新的政治爭持的核心。

香港這幾年來急劇冒升的「宗教右派」現象,也是一種有意識、有計劃地展現為一種對性和性問題不成比例的干預和政治化的結果。保守主義者和親建制力量,試圖借取美國「宗教右派」的經驗,重新鞏固香港回歸後一度鬆散的政治和文化秩序。所以,一系列性問題突然在2003七一大遊行之後相繼爆發,實在並非偶然現象。但由於這種「宗教右派」政治的外借和異邦(alien)性質,港版「宗教右派」對有關問題的炒作和介入,每每給社會一個無事生非的印象。

家暴條例無限上綱淘空對人權原則
去年的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是典型的無風三尺浪,把學生哥的遊戲文章炒作成性道德和性觀念的危機。而今次「家暴法」的風波,又是另一宗典型的借題發揮個案,把一個在去年還是獲得廣泛社會共識,為著保障暴力受害人的法例微調,給無限上綱為一個一夫一妻家庭制度危在旦夕的大決戰。

香港宗教右派今次如此得意忘形地,開展他們自視為捍衛家庭制度的「聖戰」,並非香港真的出現了來勢洶洶的「同性婚姻」立法。相反地,爭端的起因更多地,是與過去數年他們刻意培育的數隻棋子,羽翼漸豐,在新一屆立法會要爭取出頭立功有關。

而為了這些頭頂信仰使命光環的新型政治人物進入權力建制,基督教教會圈子,在過去數年做了大量工夫,重新詮釋教義和社會實踐傳統:從過去對政治冷淡,轉為對政治、權力,及進入建制更為熱衷和積極;又把長期以來基督教主張宗教遠離政治,或以宗教批判政治的原則,扭轉為宗教要依靠政治,宗教理想透過政治實現的新取向。而在政治價值的選擇上,基督教的主流教會,也從過去事事以人權原則為先,靠近民主和直選訴求,轉為以性問題的政治化為骨幹,日漸淘空對人權原則的守持,什至論說宗教信條要凌駕人權之上。

這些轉變,在近日「宗教右派」大量粗濫地動員對法例一知半解的平信徒,撒豆成兵地到立法會參加聽證可以明白看見。這種訴諸恐懼而非冷靜政策分析的政治動員,絕非是教會內成熟正常,長期關心廣泛政治議題,深思熟慮之後得出的結果。

例如帶領這班平信徒去作公開見證的教會領袖,如龍頭大教會恩福堂的蘇穎智,本身就沒有做好功課,牛頭不搭馬咀地把家暴法修改,扯到愛滋病增加、大學生畢業後當「性奴」,成為「養鴨一族」等毫不相干的問題上。謂之語無倫次,亦不為過。至於門諾會的蔡永球,把「爸爸是女人」反複講述,以掩飾自己探討「家暴法」本身的無知與力有不逮,就更成為城中笑柄。他們所反複表述的,與其是具有宗教或公共意義的討論和意見,不如說只是表達了一種恐慌、焦慮和狂躁。這種恐慌、焦慮和狂躁,缺乏了能說服和打動他人的感染力,原因是這種為臨時政治需要,而強行鼓動出來的「恐同情緒」,根本就是張冠李戴,牽強從外洋移植的結果。

平情而論,否定家庭危機的存在是不符現實的。「家暴法」的修訂正是針對日益危險的家庭現狀。家庭制度危機的受害經驗或憂慮,亦正是被動員出來作見證的那些平信徒們要表達的情緒。可是,家庭危機的萬惡根源就是同性戀或同志嗎?為什麼性生活竟被扭曲為家庭生活、家庭關係至關重要的內涵?為什麼性傾向被視為性犯罪的代名詞?更重要的是,為什麼一群(失敗的家庭關係)受害者的情緒創傷,要以「家庭」的名義,剝奪另一群受害者應有的保障和權利來獲得補償?

這種主題的錯置,相互加害的局面,不正好就是性問題給「宗教右派」無節制地加以政治化的後果嗎?

不過,更可怕的是,在這場強行移植過來,高分頁的文化戰爭中,香港基督教右派展現了一種以抬高律法,超越於靈性的思考邏輯,那就是為了要完成打擊同性戀這項政治任務,為了防止要向社會發出所謂不良的「鼓勵同性戀」訊息,他們會寧可法律繼續容許同志暴露於暴力之下,以便暴力為這群基督徒的信仰,繼續行使阻嚇同性戀行為的目的。這種邏輯就等同於有人主張,為了不鼓勵吸煙,政府醫院應拒救因吸煙而患癌症的病人,或者為了不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不鼓勵未婚懷孕,未婚懷孕者不應獲產假這等荒謬主張一樣。

羅素:教會挑狹隘準則貼道德標簽
無論你是否視之為婚姻,同志同居就是一種親密關係,其親密與異性同居無異。從正統婚姻制度的角度,同性或異性的同居皆為越軌,對所謂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做成潛在破壞。目前的「家暴法」包容了異性同居者,卻未見宗教右派有半點異議。他們又豈能不自問,是否也犯有縱容破壞家庭制度之法律的過失?是否應該爭取修訂,取締異性同居者也有的保障?

筆者從小在基督教學校長大,風沾雨露,但每次在信仰關前俳徊,總想起讀過英國哲學家羅素(Bertrand Russell)那篇《為什麼我不是基督徒》的文章。在文章中,羅素特別指出,「被教會組織起來的基督教,曾經是而且仍然是世界道德進步的主要敵人」。「教會的所作所為,大部分都是為了反對世界上消滅(不必要的)痛苦的種種進步和改良,因為它挑出一套與人類幸福無關的狹隘準則,給它們貼上了道德的標簽」。

在香港生活這幾十年,其實我從身邊充滿仁愛寬容的基督徒身上,都找不到支持羅素的有力證據,因為他們都在積極從事人權、正義事業的推展。可是,直至最近這些「宗教右派」的冒升,我不得不找來羅素文章重讀,發覺大哲學家果然一語中的。佩服!

明報 2009年1月18日

Tuesday, January 1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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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麗清﹕家庭暴力非家事,是人權問題
(明報)1月12日 星期一 05:05
【明報專訊】政府提出修訂《家庭暴力條例》引來社會廣泛的關注和激烈的辯論,特別是宗教界奮力反抗,誓保傳統家庭觀念。如此一來,討論開始偏離家暴條例的立法精神和焦點,變成定義「家庭」的意識形態之爭而非從法律保障人權的角度論事。

請注意,家暴非家事,是侵害人身安全的罪行。過去不少中外的學術研究指出,社會上有不少人誤認為家庭暴力是家事,因此,在「家醜不出外傳」的意識綑綁下,受害人往往不敢張揚而令到問題沒法及早解決和不斷惡化。這種誤解亦令到前線工作人員包括社工及警察在處理家暴個案時手法上出偏差。歐洲理事會曾建議成員國無論家暴法是屬刑事或民事法,均應強調家暴是牴觸人權,屬於罪行的一種,並必須加強執法。基於此,香港在討論應否修訂《家庭暴力條例》的時候,應以家暴為罪行作為前提,而非爭論「家庭」的定義。

政府應盡速修訂條例

既然家暴是一種罪行,受害人應受到法律的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點原則相信沒有人會反對,因此,也沒有人應該反對當一個人受到同性伴侶的暴力對待時,沒有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究竟反對修訂《家庭暴力條例》的人士,反對什麼?綜合近日反對言論,不外乎是害怕為同性婚姻合法化開綠燈,挑戰傳統的家庭婚姻觀念,而同性同居伴侶因此得到其他方面的權利,例如繼承權和收養兒童權等。

首先,要注意一點,本港現行的《家庭暴力條例》,英文是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而非Family Violence Ordinance。英文的用法似乎沒有太大的爭議,問題是中文的翻譯。歐美、澳洲 及亞洲等多個國家已經普遍放棄採用family violence的用詞而改用domestic violence,原因是family(家庭)的定義複雜多變,為免一些受害人因字義的限制而得不到法例的保障,改變用詞可拓大保障的範圍。最近一次香港家暴法例的修訂,保障前伴侶及異性同居伴侶也不過是堵塞法例的漏洞,今次提出加入同性伴侶的修訂背後的精神亦在此。反對派認為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中,就等同破壞傳統家庭觀念。若按照他們的邏輯,豈不是他們要同時反對異性同居、分居及離婚的受害人得到保障?這說法是非常偏狹及倒退。

第二,我們必須認清,本港的《家庭暴力條例》是屬民事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民事補救。受害人可根據條例申請強制令,藉以:

1. 禁制另一方騷擾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與受害人同住的兒童;

2. 禁止另一方進入其婚姻居所或指明的地方;及

3. 規定另一方必須准許家庭暴力受害人進入及留在其婚姻居所或婚姻居所內的指明部分。

因此,保障的範圍主要是保障人身安全,並非如一些反對人士的意見,一旦法例修訂通過後,同居伴侶可以因此得到其他方面的權利,這是一種誤導及不負責任的說法。

有關《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其實不應扭轉為「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化」的論爭。相反,應思考如何確保不同形式的親密/親屬關係,在現行的法律基礎下為受害人提供合理的保障。雖然有論者建議另外立法保障同居人士,但這個做法更複雜,引起的爭議更大。執筆時,喜見陳日君 樞機站在人身安全及人權的立場改為支持修訂。政府應盡速修訂條例,即使就「家庭」一詞作技術性的修訂也未嘗不可。

作者是香港城市大學 應用社會科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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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森﹕上帝啊!會寬恕他們嗎?


(明報)1月13日 星期二 05:05
【明報專訊】看着電視直播立法會 討論《家庭暴力條例》,心裏泛起一陣悲憤。發言的,大多數都是有宗教背景的人士。他們的教義,提倡包容、寬恕、扶助弱小、對抗壓迫。他們最崇敬的神祇,常站在性工作者、麻風病人、社會最低層最受歧視的人那邊,恢復他們的健康,維護他們的尊嚴。為什麼神祇的身體力行,落實到這幫人身上,會變得如此偏激?如此猙獰?同性戀犯了他們什麼,會令他們痛恨得如此咬牙切齒,幾乎把同性戀視為萬惡之源,好像非要除之而後快不可?

《家庭暴力條例》的初衷究竟是什麼?政府的文件講得清清楚楚。刑事法律,可以處理任何暴力行為,但《家暴條例》的民事框架,是為「某類特定關係人士的特殊情况及需要,向他們提供額外的民事補救」,例如向法庭申請強制令,免受該關係中另一方騷擾等等。《家暴條例》1986年制訂時,只限於婚姻關係和同居男女,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後來逐步伸延至前配偶、前同居男女,再進一步延展至跟血緣有關的其他家庭成員,如婆媳、祖孫等。

異性戀破壞婚姻制度比同性戀嚴重

不論《家暴條例》的涵蓋範圍如何擴展,都離不開兩類人士:親密關係或血緣關係。由於這種親密或血緣,令他們「存在特殊的權力互動,致使出現暴力風險」。如果這種狀况出現在男女配偶、前配偶,男女同居者、前同居者身上,稍為有理性的人,都不會罔顧事實,否認這種事情同樣會發生在同性戀同居者身上吧!但堅持把「家庭暴力」改為「家居暴力」的人士,卻把有親密關係的同性戀同居者,極其荒謬地等同業主與租客、僱主與外傭、長者屋同住的老人、大學宿舍的室友、籠屋板間房的住客……他們根本沒有親密或血緣關係,何來特殊的權力互動?即使出現暴力,性質也完全不同,目前的刑事法律已足夠應付。把這些只住在同一屋簷的過客與有親密關係的同性戀同居者混為一談,目的只想混淆視聽,淡化同性戀者免於暴力的迫切需要,終極目的,當然是否定同性戀者的存在。

宗教人士視同性戀為洪水猛獸,把同性戀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範圍,他們說,會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破壞中國傳統文化,徹底破壞倫理關係。諷刺的是,上面的指控,異性戀所犯下的,顯然比同性戀嚴重得多。而有識之士早已指出,中國傳統並不排斥同性戀,請勿隨意扭曲國粹。

台灣 早將同性戀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障範圍。大陸吉林省長春市,「考慮到家庭關係的實際發展趨向」,同性家庭受害者也同樣受到家暴法規保障。香港這個自以為先進的社會,看到大陸和台灣對同性同居者的保護,能不感到汗顏嗎?歷史上,有不少人以神的名義壓迫弱勢者,慈愛的上帝啊!會寬恕他們嗎?

Thursday, January 01, 2009

這裡

猶記得 我從前的xanga
很多人到訪
人人都經歷了看看某某擊點多少次
跟住又講句 去你的!他幹嗎一天來訪四百幾次
原來那人是你某某情敵

天呀。我很討厭這些。谷鬼氣就搬家。

反正我們有時候的creative automatic writing
根本不是要你明白。
我看:是一個發洩是一個我還可以悍衛給我去寫東西去想東西的地方。

就是 根本不是要你明白
我才安心寫下去。


我不知道誰會來看。
當然,到最後我是會知道你來過。
我也很感謝你對我的關愛。
真的。


回覆涼子小姐的疑問:
的確,很多時候,這樣的「你」都不是指你。
也有些「我」也不一定是我,
有時是很generic.
有時真是指我生命之中不能忘記的人。

或許你會很在乎你些你你我我為什麼不是你:
原因是﹣
因為我真的知道你很想地下。我很想也不敢放任何東西在這裡,很公開的。
噢,讓我迫你一下,
你說如果我們到了第三年,你或者考慮開放一點公開一下。
今天是09年了,你現在想法如何? 
你的難處,我從來都透徹明白 

我們實在浪費得太多青春在無無謂 和永遠都不完結的戰火之中
對不起。

原來我們根本不太了解。
很苦,卻很真實。
我們總是在離別的時候才變得有點激動。

09年, 
我希望可以捉緊一點你的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