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anuary 22, 2009

王慧麟香港法律的虛偽 ——家暴、淫審、警權、人權

王慧麟香港法律的虛偽 ——家暴、淫審、警權、人權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0118/4/a9z3.html

王慧麟香港法律的虛偽 ——家暴、淫審、警權、人權
(明報)1月19日 星期一 05:05

【明報專訊】美國 政治學者亨廷頓病逝後,其提出的文明衝突論再度引起人們關注。他提出的文明衝突論,從大氣候來說,不單主導了近年美國外交,亦把美國新保守主義勃興所帶來的政治、社會、經濟,以至宗教的保守思維,像禽流感 般散播全球。

新保守主義最厲害之處,就是操弄恐懼。凡是與他們不同的文化,即使是西方的進步思維,一律視之為威脅:例如非西方文明威脅自由世界,他們就有責任預先殲滅之;西方文明內的進步思維,如平等、自由、種族、寬容等價值,威脅社會秩序,他們有責任用各種方法,包括法律,來剷除之。現在香港討論的議題,包括家暴及淫審法例的修訂,均出現了部分人結合中西方的法律文明,利用法律作工具,把香港法律宗教化及道德化。這均指涉法律與宗教或法律與道德等大問題,不得不談。先從西方法律傳統談起。

現代西方普通法 的特點,在於「去宗教化」(secularization),又或者稱為世俗化。世俗化定義,言人人殊。從法律歷史的討論來說,則是指政治社會與經濟方面,與宗教的理念、組織與規範分離。

現代社會的構成,與世俗化有莫大關係。因為現代資本主義的建構,來自理性主義。在資本主義未勃興之前,人們對世界的認知,停留於源自宗教對世界的認知。理性主義興起之後,正如社會學家韋伯 (Max Weber)所說,導致所謂的「世界的解咒」(disenchantment of the world),可勉強解釋為,人們對世界的覺醒。究竟是解什麼咒?就是解除宗教的桎梏。

人們在解咒後,科學作為一種客觀的知識,提供了理性的知識,讓人們逐步認識社會,宗教的角色逐步褪在一旁。另外,由於理性主義的發展,令社會分為不同的生命領域及不同的理性形態,從而影響了一個政權的正當性基礎,包括了法律的正當性。

法律的正當性源於兩個層面:其一,是人們自願接受協議的約束;其二,由一個有正當性的領導組織實施的,而又人們遵從的法律。在一個理性的社會,當價值理性(如宗教、道德等)逐步消減的時候,現代社會的經濟、社會,以及法律的正當性,就由法律所建構及支撐。如此,法律就必須有其理性、獨立的正當性 ,而法律更必須成為一個自主的體系。

然而,為什麼在現代西方文明發展裏中,法律卻被選中,成為了理性的工具?學者Harold Berman指出,在11及12世紀之前,宗教與法律基本上密不可分。但在教王革命(Papah Revolution)後,近世由非宗教控制的所謂世俗國家(state)的觀念開始形成,因為統治者希望擺脫宗教的控制,建構了法治國家(Rechtsstat)的觀念。即是說,世俗國家不單要有常設的法律體制及部門,而且連國家領導都需要服從最高的法律。

例如英國 著名的人權大律師羅伯遜(Geoffrey Robertson)在The Tyrannicide Brief 一書裏說的,就是15世紀審判查理一世「叛國」的案件。當時查理一世說,根據神權法(Divine Law),王室在法律之上,他是一國之君,既代表國家最高權力,也是國家的象徵,他說的話就是法律,邏輯上他怎可能「叛」自己的「國」?後來,查理一世的叛國罪,還是最終成立,也被判以死刑。這案件在英國法律史上很重要:法律之下,即是天子犯法,也是庶民同罪,為日後建立法治國家起重要作用。

現代資本主義社會 宗教法律分開

無論是伯格曼、韋伯以至羅伯遜,都不約而同指涉一個西方法律的重要概念: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構成,既是法律與宗教分開的結果,也是分開的原因。現代英國法學家赫特(Herbert Hart)便提出,法律是由規則所組成的制度,其潛台詞就是法律制度是一個自主的體系,不受外力干涉(如宗教或道德價值)。英國著名大律師彭力克(David Pannick)就認為,因為赫特的分析,解除了束縛,為日後同性戀合法化、平等權利的法律掃除了障礙。

世俗化的社會,強調個人解放,權利申張,也構成現代社會多元、尊重和寬容的價值。二次大戰 後聯合國 《世界人權宣言》其實就是從國際法角度高舉人的價值,進一步肯定人權的普世價值。

問題來了:香港是殖民地,移植英國普通法,本土歷史上沒有擺脫宗教控制法律的歷程。加上殖民地法律本質促進經濟剝削及政治壓迫,令英國普通法內的個人權利的論述,沒有在我們的法律文化中紮根。更重要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1842年後——英國人容許中國傳統習俗在香港法律應用——仍然影響至現今(如新界條例)。

瞿同祖曾經指出,中國傳統法律的特徵是儒家化。他說,自漢代董仲舒之後,調和了儒法分歧,出現了「以禮入法」,因為刑罰可以維持社會秩序,維護德治,於是魏以後,儒者的倫理思想支配了法典的修訂,即便量刑和審判亦受儒家思想的影響。然而,現在香港法律文化裏的所謂「儒家化」卻與儒學沾不上邊,反而是廉價版的道德秩序,例如在涉及新界條例的案例中,大多數討論的就是爭家產時妻妾兒女的家庭地位等,而平民百姓的所謂道德觀,更只是一味大叫反色情、反同性戀、反賭博等口號。

由於香港的法律本質,表面是英國普通法,內裏卻是壓迫權利的工具;表面是中國法律儒家化,內裏卻是庸俗的君臣父子秩序,於是,香港法律的虛偽性,就在家暴及淫審法例修訂中,表露無遺。反對修法的,就搬出宗教、性濫交、家庭、秩序來批評;支持的卻搬出維護少數權利來阻擋,兩邊談的都是沒有在香港法律文化生根的論述。更可笑的是,政府卻左閃右避,不敢表態,既怕得罪「道德花崗石」,又怕在外國人面前予以反同性戀的壞印象,於是左支右絀,什麼也不敢做!

無力推動權利 大力維持秩序

香港社會沒有出現亨廷頓所說的東西方文化衝突,反而出現了東西方保守文化結合的態勢。近10年來,香港社會在推動權利方面,非常薄弱,卻在維持秩序方面,不遺餘力,例如警方任意拘捕示威者,在警署內涉嫌對示威者無理「剝光豬」;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香港人權的批評,政府充耳不聞;反對種族歧視條例的起草時,政府竟然主動要求不受約束。更可悲的是,部分泛民立法會 議員,寧願高舉反色情和反賭博的旗幟,對少數人權利(如同性戀者)倒退的問題「得過且過」。而且,更有部分宗教人士,與他們結合,意圖利用「反色情、愛家庭」的口號,操弄中國傳統秩序的觀念,迫使政府逐步走向法律宗教化的道路,把某一種宗教觀念及解釋,利用法律修訂及程序,強加於其他宗教,甚至無宗教信仰的人士身上。泛民議員們,究竟你們的反倒退勇氣,跑到哪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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