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anuary 1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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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麗清﹕家庭暴力非家事,是人權問題
(明報)1月12日 星期一 05:05
【明報專訊】政府提出修訂《家庭暴力條例》引來社會廣泛的關注和激烈的辯論,特別是宗教界奮力反抗,誓保傳統家庭觀念。如此一來,討論開始偏離家暴條例的立法精神和焦點,變成定義「家庭」的意識形態之爭而非從法律保障人權的角度論事。

請注意,家暴非家事,是侵害人身安全的罪行。過去不少中外的學術研究指出,社會上有不少人誤認為家庭暴力是家事,因此,在「家醜不出外傳」的意識綑綁下,受害人往往不敢張揚而令到問題沒法及早解決和不斷惡化。這種誤解亦令到前線工作人員包括社工及警察在處理家暴個案時手法上出偏差。歐洲理事會曾建議成員國無論家暴法是屬刑事或民事法,均應強調家暴是牴觸人權,屬於罪行的一種,並必須加強執法。基於此,香港在討論應否修訂《家庭暴力條例》的時候,應以家暴為罪行作為前提,而非爭論「家庭」的定義。

政府應盡速修訂條例

既然家暴是一種罪行,受害人應受到法律的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點原則相信沒有人會反對,因此,也沒有人應該反對當一個人受到同性伴侶的暴力對待時,沒有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究竟反對修訂《家庭暴力條例》的人士,反對什麼?綜合近日反對言論,不外乎是害怕為同性婚姻合法化開綠燈,挑戰傳統的家庭婚姻觀念,而同性同居伴侶因此得到其他方面的權利,例如繼承權和收養兒童權等。

首先,要注意一點,本港現行的《家庭暴力條例》,英文是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而非Family Violence Ordinance。英文的用法似乎沒有太大的爭議,問題是中文的翻譯。歐美、澳洲 及亞洲等多個國家已經普遍放棄採用family violence的用詞而改用domestic violence,原因是family(家庭)的定義複雜多變,為免一些受害人因字義的限制而得不到法例的保障,改變用詞可拓大保障的範圍。最近一次香港家暴法例的修訂,保障前伴侶及異性同居伴侶也不過是堵塞法例的漏洞,今次提出加入同性伴侶的修訂背後的精神亦在此。反對派認為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中,就等同破壞傳統家庭觀念。若按照他們的邏輯,豈不是他們要同時反對異性同居、分居及離婚的受害人得到保障?這說法是非常偏狹及倒退。

第二,我們必須認清,本港的《家庭暴力條例》是屬民事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民事補救。受害人可根據條例申請強制令,藉以:

1. 禁制另一方騷擾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與受害人同住的兒童;

2. 禁止另一方進入其婚姻居所或指明的地方;及

3. 規定另一方必須准許家庭暴力受害人進入及留在其婚姻居所或婚姻居所內的指明部分。

因此,保障的範圍主要是保障人身安全,並非如一些反對人士的意見,一旦法例修訂通過後,同居伴侶可以因此得到其他方面的權利,這是一種誤導及不負責任的說法。

有關《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其實不應扭轉為「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化」的論爭。相反,應思考如何確保不同形式的親密/親屬關係,在現行的法律基礎下為受害人提供合理的保障。雖然有論者建議另外立法保障同居人士,但這個做法更複雜,引起的爭議更大。執筆時,喜見陳日君 樞機站在人身安全及人權的立場改為支持修訂。政府應盡速修訂條例,即使就「家庭」一詞作技術性的修訂也未嘗不可。

作者是香港城市大學 應用社會科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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